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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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94號聲請人 謝崇純 相對人 謝雪 關係人 謝崇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100年度監宣字第194號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五項倒數第五行、第四行「聲請人 郭崇純 」應更正為「聲請人謝崇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