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56號聲請人 絲國瑛 相對人 石琼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2年7月15日結婚,嗣後於97年11月3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判決業於00年0月0日生效(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係屬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等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認可關於離婚事件之確定判決,依上開說明,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為苗栗縣南庄鄉南江村23鄰12號,相對人在臺灣則無住所,有聲請狀1份附卷可按,並有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之住所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本件應由該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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