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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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媛原名陳依穠.指定辯護人楊隆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65號等),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6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淑媛前因精神疾病,並影響其意思能力、表達能力,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依其之前身體狀況顯無法到庭陳述,經本院於99年9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茲因被告目前意思能力、表達能力均已改善許多,能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依其目前身體狀況已能到庭陳述,前開停止審判之事由已經消滅,本件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