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債務人 黃鏜榮
黃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54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暨自
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相對人CASHMOREINTERNATIONALCO.,LTD公司設址於國外,有公司登記資料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聲請人對相對人CASHMOREINTERNATIONALCO.,LT之聲請自非適法,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對相對人CASHMOREINTERNATIONA
LCO.,LTD之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