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 曾海進
曾海洲 陳金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 陳星旺
陳星源 陳星財 陳美玉 李月 陳文泉 陳炯鎔 陳美雲 陳碧珠 陳淑真 陳美玲 蔡家進 莊寶月 陳文彬 陳莊榮 原住高雄市○○區○○里○鄰○○街00 陳麗美 陳淑錦 黃福財 黃錦章 黃碧玉 黃美鳳 兼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蘭英 被告 邱啓鏜
邱璧璧 邱輝紅 邱燕玉 邱婉玉 邱玉臻 陳何田妹 陳瑛琺 陳葦丞 陳玫馨 陳桂鳳 原住桃園○○○區○○里○鄰○○街 陳素娥 陳素貞 原住新北○○○區○○里○○鄰○○路0
0000000○○○區○○里○○鄰○○○街 陳宇宸 陳淑芬 陳淑貞 陳文雄 陳柏宇 陳琪瓏 陳琇瓔 陳雲仲 劉慶興 原住臺北市○○區○○里○○鄰○○○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許禎彬複代理人 林尚毅
梁凱惠 被告 陳梅雀
陳炳楠 陳嘉林 陳嘉財 陳小萍 周溫香 陳嘉億 陳嘉福 陳嘉梅 陳嘉瑩 陳勝雄陳美麗 陳秉澤 陳美英 彭聖強 彭心怡 上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櫻
陳素卿 彭衛國 原住臺北○○○區○○里○○鄰○○○路 陳蘭蕙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峰霧 被告 陳金貴
陳達雄 陳永烈 陳永源 陳永和 陳永昌 陳永賢 陳成德 陳成峯 陳通夫 陳敏雀 陳文雄林 陳德美 陳國榮 陳世英 陳世藩 陳世圖 陳貴芳 陳靜芳 陳雪芳 陳鴻志 陳武尚 陳文尚 陳沂松 原住桃園市○○區○○里○○鄰○○○街李 陳月珠 陳棋欽 彭泉盛 陳誠一 陳石凌 陳貞莉 陳培勇 陳中文 陳延通 陳燕輝 陳錦鈴 陳成隆 陳國棟 陳國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錦鈴被告 陳鎮溪
陳鎮村 陳瑞龍 陳永煌 陳碧玉 陳碧玲 彭素玉 彭瓊珠 陳桂和 陳啓盛 陳啓元 沈詡翔 沈柔珍 陳實 陳榮良 陳芳男 陳炯文 蕭純 陳昭成 陳昭廷 陳虹如 陳正峯 陳碧珠 陳秀堃 陳鏡明 陳麗華 陳麗雲 陳麗月 陳麗珠 陳忠和 陳明芳 陳逸芳 陳小瑩 陳意文 陳玉青 陳玉珊 陳瑞章楊秀麗 陳文鑫 上二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紹琪
陳淑琴 陳惠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男 複代理人陳紹琪被告 陳煥照
陳冠錡 陳近仁 陳昭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炯文被告 陳旭芬
陳寬州 陳澤雯 陳秀熏 陳琪薇 原住基隆市○○區○○里○鄰○○路00 陳映瑾 原住基隆市○○區○○里○鄰○○路00 陳晟淳 陳桂鋐 陳育聰 蔡育銘 陳綉鳳 陳玩雀 陳小玩 陳佩鈴 陳明宗 溫彩穎 被告 邱梅雀陳南洲 之繼承人
陳啟源 即陳南洲之繼承人 陳昱臺 即陳南洲之繼承人 陳淳淳 即陳南洲之繼承人 陳兆銘陳嘉美陳成美 陳和美 陳克紹 陳克明 陳哲陽 陳上芬 上十二被告共同訴訟代 魏順華 律師理人被告 陳金爐
陳金城 陳金德 陳金丁 陳秀美陳金嬌俞凱 陳俞亘陳 俞竹俞鴻 李金萍 楊敏 陳啓裕 陳啟澤周碧雲蔡家聲 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海 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欽 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國珍 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春綢 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蔡妤庭 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 吳澤宗 即吳 陳月仙 之承受訴訟人 吳澤民吳陳月仙 之承受訴訟人 吳澤村 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 吳澤東 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蘭 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蓮 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雲 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華 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陽陳延根 之承受訴訟人 陳芬蘭 即陳延根之承受訴訟人 龔玉麗陳澤民 之繼承人 陳沛榕 即陳澤民之繼承人 陳沛穎 即陳澤民之繼承人 陳張瓊美 即陳金德之繼承人 陳志勲 即陳金德之繼承人 陳良慧 即陳金德之繼承人 陳鈴媛 即陳金德之繼承人 陳淑娟 即陳金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編號96之被告陳文雄(住新竹市○○區○○里○鄰○○路○○○號)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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