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啟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2日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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