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九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列之仿冒機車機油壹佰貳拾貳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李子英附表:
┌──┬─────────────┬──────────┬───────┐│編號│仿冒機油之品名│數量(瓶)│備註││││合計一二二瓶││├──┼─────────────┼──────────┼───────┤│一│乙○公司KYMCO特使二行│二十四││││程機車機油│││├──┼─────────────┼──────────┼───────┤││││扣案有四十八瓶││二│乙○公司KYMCO豪邁四行││但有十二瓶為真│││程機車機油│三十六│品(見偵卷第十│││││七頁筆錄)│├──┼─────────────┼──────────┼───────┤│三│仿冒甲○公司YAMAHA機│二十八││││車機油│││├──┼─────────────┼──────────┼───────┤│四│仿冒丁○公司金帝機車機油│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