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中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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