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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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