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95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06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