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5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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