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抗告人 張珂誠
張業祺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宸瑋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