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廖素芬 原告 劉邦欽 原告 劉玉嬿 原告 劉燿誠 原告 劉舜安 原告 張洲勛 原告 廖啓助 原告 廖恆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文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00,000,000元及美金1,100,000元(依臺灣銀行該日現金匯率賣出收盤價為新臺幣35,865,500元),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5,8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78,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另本件起訴狀狀尾欠缺部分原告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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