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武氏貝 被告 黎金華 上列被告黎金華因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90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武氏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