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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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楊志勝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