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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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蔡登楷
蔡登雄 蔡麗珠 蔡麗娟 蔡麗華 蔡麗雯 蔡麗玲 上六人送達代收人蔡登楷被告 吳來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嘉交簡字第8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