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號債權人陽光翡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澄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孫念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請敘明管理費計算期間、項目,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