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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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債權人 張鳳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育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為金錢消費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倘為後者,請陳報本票提示日期。
㈡釋明雙方約定利率為年息20%。
㈢釋明起息日為105年10月18日之依據(狀載原因事實及提出之證據資料均載明本件借貸清償期為106年1月17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