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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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83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邱淑敏 債務人 陳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參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促 字第 13834 號其他文書(105.05.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雄簡 字第 1469 號(105.08.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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