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永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永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曾永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本院說明如下:
(一)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法官宣判確定後,本該一一執行。而有期徒刑、拘役同樣都是自由刑,拘役的刑期相對地短許多,法官既然未對被告宣告有期徒刑,只宣告拘役,就是認為被告的犯罪情狀不嚴重,參照與被告有關的一般情狀,也不到需要給予有期徒刑的程度,因而希望讓被告就拘役刑入監服刑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後,盡速回到家庭、融入社會。然而,被告經宣告數個拘役,如果加起來已經到數百日,甚至上千日,就跟較長的有期徒刑沒兩樣,因此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二)然而,法律並未明定如何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法律將一個人的行為界定為犯罪,原則上是因為該行為對他人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險,因此藉由處罰這樣的行為而保護一般人的法律上利益(法益),這是刑罰的最重要目的,因此應該在定應執行刑時合算行為人侵害法益的總量,綜觀其全部的犯罪情狀(包括犯罪的性質),連同有關被告的一般情狀,而為綜合之裁量、決定。
三、經查,附表二所示8次竊盜犯罪的情節,依照原判決的記載,依序為:
(一)(編號1)曾永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4時57分,至新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福朋店內,趁店員 周軒鏞 不在櫃臺之際,徒手竊取收銀台內、由周軒鏞管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後離開。
(二)(編號2)曾永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月11日19時24分,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屋前,竊取 楊子坪 所有、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700元)後,搭乘 汪羽橙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離開現場。
(三)(編號3-8)曾永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 溫諭芳 、 鄭亞苓 所管領之財物得手後離開。
四、總計被告8次竊盜所造成的被害人財產損害總計不到10萬元,惟其一再竊盜他人財物,可以看出沒有要積極改過的意思,本院認為,應該就附表8個拘役刑定最高的120日,較為適當。
五、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輝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附表一:
┌─┬─────┬──────┬───┬──────┐│編│時間│地點│告訴人│竊得物品││號│││││├─┼─────┼──────┼───┼──────┤│3│107年8月│新北市中和區│溫諭芳│電腦1台(含│││18日10時4│錦和路292號││螢幕與主機)│││分27秒│(錦和國小五││、滑鼠1個、││││年三班教室)││無線鍵盤1個││││││。│├─┼─────┼──────┼───┼──────┤│4│107年7月│新北市中和區│鄭亞苓│現金2,000元│││22日3時2│中正路502號│││││分12秒│(統一超商新││││││和高門市)│││├─┼─────┼──────┼───┼──────┤│5│107年7月│同上│同上│同上│││29日3時4││││││分23秒││││├─┼─────┼──────┼───┼──────┤│6│107年8月│同上│同上│同上│││5日4時52││││││分49秒││││├─┼─────┼──────┼───┼──────┤│7│107年8月│同上│同上│同上│││12日4時15││││││分26秒││││├─┼─────┼──────┼───┼──────┤│8│107年8月│同上│同上│現金3,000元│││16日5時55││││││分54秒││││└─┴─────┴──────┴───┴──────┘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