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素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當事人為何人(本件債務人資料記載王素
真,惟原因事實及狀附釋明資料之債務人為 林建興 ),並敘明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