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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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7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6月20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本院於111年12月26日因未收到原告補正裁判費收據,以其訴不合法其訴駁回。惟本院嗣後收受原告提出之網路轉帳繳納裁判費收據(見本院卷第119頁),方知原告業於111年6月27日繳納裁判費,是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原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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