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一原 即 曾子玹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富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