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許家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凭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308,101元,本件上訴利益為3,308,1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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