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4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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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431號
原告 張聖澤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附表所示之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而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六所示之時地,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舉發,並分別開立第ZIR991057號等共計36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本件舉發通知單)在案,被告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開立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六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並分別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原告不服原處分,為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原告於民國l12年5月23日完成系爭車輛之過戶,並於當日將過戶前行駛國道通行費、罰款全額繳清,原告係於未積欠通行費及罰款之前提,通過車輛過戶手續,顯示原告不符合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內所定義之未繳費駕駛人。是以,原告原先並無任何違規情事,係因受理機關未能查明原告車輛已過戶並繳清國道通行費與罰款。
㈡審酌處罰條例第27條第l項之構成要件、立法目的、事發經過等情事,本件原告之行為與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所規制之未繳費之駕駛人定義不符,原告於繳清費用與過戶車輛後,收到未繳國道通行費之書面通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書面文件,對原告言乃不合理之違法裁處,原告實未構成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要件甚明。
㈢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原告對違規事實並無爭執,僅稱系爭車輛確認無欠費後,已於112年5月23日完成過戶,惟查系爭車輛「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日期為l12年4月1日至l12年5月12日,該時系爭車輛仍屬原告所有,原告當有繳納通行費之義務,後經舉發機關催繳後仍未繳納,故遭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並無違誤。原告雖稱於過戶時,已結清系爭車輛所有欠費,惟因車主辦理過戶相關程序時,本件通行欠費尚在催繳期,故罰單尚未產生,又舉發機關以車主(即原告)為對象寄送補繳通知單,原告倘認為係他人之違規,應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申請應歸責之人等語。
㈡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1、2、4項:(第1項)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10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第2項)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4項)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⒊按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所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依94年12月28日處罰條例修正公布第85條第1項其修正理由:「本條原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不清,是採二罰或改變處罰客體未見分明,亦造成處罰機關之因擾,且處罰對象不僅關於車輛,尚有其他情況,爰仿第7條之立法精神,予以修正之。」核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手法設計,其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之前就先予確認。茲因關於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與移送、受理與處罰等三個階段,有其個別的機能,並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就汽車查獲應處罰之違規事件,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雖無疑義。但是,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監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性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否則,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
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所爭執者外,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違規查詢報表(見本院卷第133-139頁)、原處分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1-213頁)、舉發機關113年8月19日北業字第1130039294號函(下稱高速公路局函文,見本院卷第217-218頁)、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21-266頁)、汽車車主歷史查詢(見本院卷第285頁)、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見本院卷第287頁)等件在卷可憑,堪可認定。
㈢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已於112年5月23日完成移轉過戶之程序並繳清欠費云云,惟查本件舉發通知單所載系爭車輛行駛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期間為l12年4月1日起至l12年5月12日止,該期間原告仍為系爭車輛之車主,有本件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221-266頁)及汽車車主歷史查詢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5頁),且系爭車輛於上開行駛期間之通行費逾期未繳(下稱本件欠繳通行費),通行費補繳通知單於112年6月5日寄送至原告地址,原告亦未依限補繳,舉發機關始依法按日舉發等情,則有高速公路局函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7-218頁),足認本件舉發應無違誤。另依高速公路局函文說明三所載,原告辦理系爭車輛過戶期間,本件欠繳通行費尚在催繳期故罰單尚未產生,如罰單已產生,監理機關會依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請車主繳清罰鍰,始能完成過戶等語,足認原告於112年5月23日辦理過戶時,尚有本件欠繳通行費尚在催繳期而尚未繳納無誤,且因本件欠繳通行費尚在催繳期間,故舉發機關尚無法舉發並命原告繳納罰鍰,監理機關亦無從依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命原告繳清罰鍰始得辦理過戶,原告當不得以系爭車輛已完成過戶為由,主張無庸繳納本件欠繳之通行費或本件舉發有何違誤之處。且原告就本件舉發通知單並未向舉發機關陳述意見申請歸責,亦無向舉發機關或被告陳明實際違規行為人之真實年籍資料等情,有原告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1頁),故原告就本件違規事實,已逾應到案日期而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歸責,即應依處罰條例處罰。是以,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依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以原告為受處分對象而對其裁處如附表所示罰鍰,於法即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無庸 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即訴訟費用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而此訴訟費用復已由原告於起訴時繳納,為此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原告預納
合計 300元
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車輛種類牌照號碼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行為
裁罰內容
處罰主文
(新臺幣)
一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1057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萬芳-臺北端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7450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萬芳-臺北端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8120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臺北端-萬芳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四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1258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臺北端-萬芳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五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0497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臺北端-萬芳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六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0483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七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9887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八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
ZIR989408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九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8891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970l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一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8294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二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0074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三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9620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四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89175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6月27日00:00
國道三甲臺北端-萬芳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五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4183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六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4770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七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4706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八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6719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十九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6127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2353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一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6433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二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5343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三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6162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四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5055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五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6552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六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2732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七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2880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11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八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7421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二十九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T000130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十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8915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十一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7402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十二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8726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十三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T000048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十四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R997718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十五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T000056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三十六
113年1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T000218
000-0000自用小客車
112年7月26日00:00
國道三甲木柵-萬芳4.1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