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告 潘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 律師
代表人 李錦鑫 (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謝政杰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呂坤修 (司令)
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4年6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郭淑珍
法官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