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告 潘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 律師

被告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

代表人 李錦鑫 (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謝政杰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呂坤修 (司令)

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

謝文健

江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4年6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郭淑珍

法官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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