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騎翼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同仁 (董事)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
被告內政部
代表人 劉世芳 (部長)
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許麗華
法官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