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339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騎翼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同仁 (董事)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

被告內政部

代表人 劉世芳 (部長)

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 律師

林志駿

鄭昆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許麗華

法官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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