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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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
104年11月18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助字第52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被告已無存在逃亡之羈押原因,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