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 林益政
林益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 共同複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劉桂燕 被告 劉秀月
(即原被告 邱梅瑛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蕭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