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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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新 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