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債權人 林佳瑩 債務人 李美琳 債務人 李葉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發文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次函文已於105年1月1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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