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29號聲請人 邱芸華
邱玫瑾 李宣妮 李軒穎 李軒凱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詠逸
邱玫瑾前列邱玫瑾、李宣妮、李軒穎、李軒凱共同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邱泰貴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泰貴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鄰○○○道○段○○○號10樓之6,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