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77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訴字39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1677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99年度訴字第39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及其所附證物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