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2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之前科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85年度訴字第3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466號、90年度訴字第1699號、91年度訴字第2184號等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10月(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1年9月確定(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1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嗣於95年3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後,上開案件視為減刑,在未另定執行刑前,原執行之刑期已超出減刑後之刑期,應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收受贓物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88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又被告有上所述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收受贓物之犯行,助長非法財產犯罪之風,增加被害人尋回失竊財物之困難,所為實有非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及其犯罪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2741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1巷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或可得而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禮豐」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8年7月3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段上之「高雄科學工藝博物館」附近人行道,所交付之廠牌MOTO、型號W220、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係乙○○所有,於98年7月1日6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街20之5號住處失竊)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之故意而予以收受,復於98年7月5日持往高雄市三民區○○○路169號「逛逛發多樣便宜屋」,以新臺幣1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之該店負責人 陳乃馮 。嗣警方於98年9月18日15時30分許,在「逛逛發多樣便宜屋」執行查贓勤務時,發現甲○○簽立之上開行動電話讓渡合約書,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之指述及證人陳乃馮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中古手機讓渡合約書、失竊同款手機相片、通聯紀錄查詢單、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務電話紀錄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至移送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係犯竊盜罪嫌,惟查被告堅決否認查獲之上開行動電話,係其竊取而來,且依被害人乙○○之指述,僅堪認定被害人行動電話遭竊,並於被告販賣該行動電話時遭查獲,尚不足為遽論被告竊盜犯行之積極證據,自難以被告收受該行動電話乙節,即以竊盜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竊盜犯行,惟此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部分,係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檢察官莊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