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408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6
月17日北市警文一分社字第9730716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6月11日下午10時25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1段164號3樓307室(玉成旅社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莊鍚 漢姦,代價新台
幣1,000元,於姦畢時 莊鍚漢 尚未給付上開代價時,即經
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及男客莊鍚漢之警訊筆錄。
(三)臨檢記錄表及偵查報告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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