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000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吳穎蕾 、 吳蕙君 、 吳旻峯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