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8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6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桑子樑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
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必勝成衣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2年5月間向
原告申請出口押匯,最高額度為美金500,000元;又被告於
民國82年9月4日與原告訂立出口押匯轉付申請書,約定於國
外銀行拒付出口匯票時,被告與該訴外人必勝成衣股份有限
公司就押匯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負連帶給付之責。嗣訴外
人必勝成衣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2年9月4日起所申請之押匯
款項皆為國外銀行拒付,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為此,起訴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增補
條款、 花院慶民 執明3394字第26419號債權憑證、保結書、
出口押匯轉付申請書、出口押匯處理紀錄單等件為證,並為
被告所不否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雖被告辯稱訴
外人必勝成衣股份有限公司立有切結書,載明於國外廠商等
拒付押匯款項致原告受有損害時,負一切償還責任等語,惟
此為該訴外人對原告本應負之清償責任,被告尚無從據此否
認應與該訴外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被告所辯自無可取。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新臺幣4850元。
          書記官鄭玉佩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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