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原 告 九鶴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光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21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