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原   告 九鶴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光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21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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