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22號聲請人 羅雪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可富實業股│永豐銀行華│105年7月31日│16,83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江分行│││││││ 吳美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