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建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查獲被告鄧建文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九七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以一百零二年上職議字第五三七號為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均經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品,為此,爰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鄧建文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間起迄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九七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以一百零二年度上職議字第五三七號為再議駁回處分確定,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以檢紀財自第0000000000號函附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
(二)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全真仿品比對報告(仿冒HELLOKITTY部分)、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一│仿冒HELLOKIT│十一個│││TY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二│仿冒HELLOKIT│三支│││TY商標之原子筆││├──┼─────────────┼───┤│三│仿冒拉拉熊商標錢包│六十八││││個│├──┼─────────────┼───┤│四│仿冒拉拉熊商標原子筆│四百六││││十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