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敬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叁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參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敬田於093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36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8,42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43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8,423元整自095年10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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