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3號原告 潘國瑞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被告 莊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原告應於106年5月19日前具狀說明尚有何證據聲請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