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 何晞叡 相對人 郭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三九二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抵押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或依同法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得依同法第18條第2項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參考公證法第13條第3項(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公證法第11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478號、85年度台抗字第137號、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
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另行提起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在案。本件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故為此願供擔保,請求准予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0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判決確定前,系爭不動產之強制程序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43927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4392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目
前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所提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第3308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前開案情,及為免日後系爭不動產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情事發生,堪認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依法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0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依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所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部
分,應以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為準。而本件相對人聲請上開強制執行案件,乃為滿足其債權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得以獲得清償,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及借款契約書2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且屋齡與其相當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3萬1,772元,暨該房屋總面積為36.89平方公尺,此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地一類謄本在卷可考,則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總交易價額應約為486萬1,069元【計算式:
36.89平方公尺×13萬1,772元/平方公尺=486萬1,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相對人之債權額220萬元,是以,相對人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所可能招致之損害,仍應以相對人之債權額據以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準。復參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民事第一審至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合計為4年4個月,及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其利息之損失,依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利息損失應為47萬6,667元【計算式:220萬元×(4+4/12)×5%=47萬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應以47萬6,667元為相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表:
┌──────────────────────────────────────┐│建物標示│├─┬───┬───────┬────┬───────────┬───────┤│編│建號│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1│00000│新北市○○區○│新北市○│33.53│陽台:3.36│全部││││○段00地號土地│○區○○││││││││路0段0││││││││號00樓之││││││││0││││├─┴───┴───────┴────┴────┴──────┴───────┤│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面積│地目│所有權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地│2,878│空白│78/100000│││號││││├─┼───────────┼────────────┼───┼───────┤│2│新北市○○區○○○段○│155│空白│78/100000│││○○段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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