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吳賢明 吳世敏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蕙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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