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華耀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張慧德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合法繫屬為前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故刑事訴訟經撤回者,附帶民事訴訟自失所附麗。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撤聲字第六號撤回起訴書一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上訴(廿日)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