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宏華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匡海 被告 胡榮駿 (原名 胡新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㈠、原告謝匡海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萬【計算式:1100萬+1240萬+50萬=239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2320元。
㈡、原告宏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12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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