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俊雄 相對人 黃素施林維達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維達於民國94年4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黃素施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24年3月3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維達及黃素施於民國94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4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自民國101年6月及9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401,092元、276,388元及利息、違約金。因本件債務人林維達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死亡,並選任黃素施為其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0號家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新厝││100│建│1595│10000分之177│所有權人:林│││││段││││││維達遺產管│││││││││││理人:黃素施│├──┼───┼────┼──┼───┼─────┼─┼──────┼───────┼──────┤│002│嘉義市││新厝││100-1│建│1│10000分之177│所有權人:林│││││段││││││維達遺產管│││││││││││理人:黃素施│└──┴───┴────┴──┴───┴─────┴─┴──────┴───────┴──────┘┌─────────────────────────────────────────────────────────────┐│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40│嘉義市文│嘉義市新│住家用│99.9│││││││99│平台│18│平│全部│所有權人:││││化路664│厝段100│鋼筋混凝│1│││││││.9││.1│方││林維達││││號│、100-1│ 土造七 ││││││││1││5│公││遺產管理人:│││││地號│層│││││││││││尺││黃素施│││││││││││││││││││共有部份:│││││││││││││││││││嘉義市○○段│││││││││││││││││││254建號,面│││││││││││││││││││積:202.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73│││││││││││││││││││嘉義市○○段│││││││││││││││││││283建號,面│││││││││││││││││││積:953.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6│└──┴──┴────┴────┴────┴──┴──┴──┴──┴──┴──┴──┴─┴───┴─┴─┴──┴──────┘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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