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非常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18號聲請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8月9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闕銘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