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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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李秉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4月15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041754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共10行為,各處罰
鍰新臺幣2,000元。
扣案含強力膠殘渣袋9個、強力膠1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
⒈民國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45分許。
⒉110年3月30日下午2時17分許。
⒊110年3月31日上午7時2分許。
⒋110年4月1日上午4時40分許。
⒌110年4月1日上午7時18分許。
⒍110年4月1日晚間10時5分許。
⒎110年4月2日凌晨0時50分許。
⒏110年4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
⒐110年4月6日下午5時10分許。
⒑110年4月8日晚間9時30分許。
㈡地點:
⒈新北市○○區○○路○○號。
⒉新北市○○區○○路○○巷口。
⒊新北市○○區○○路○○○號。
⒋新北市○○區○○路○○○巷口。
⒌新北市○○區○○路○○○號。
⒍新北市○○區○○路1段10巷口。
⒎新北市○○區○○路○○○號。
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⒐新北市○○區○○路○○○號。
⒑新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9個及強力膠1條。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
危害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
儆。又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袋9個及強力膠1條,均係被移送
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