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64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睿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睿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柯睿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更正為「被告柯睿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補充「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柯睿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尿液檢驗之數值結果,與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程度;㈡被告本案行為,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㈢本案無肇事情形;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員警於攔查現場扣得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衡諸該物未扣於本案,且本案係追訴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非相關毒品或持有違禁物之犯罪,爰不另為沒收與否之說明,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782號

  被   告 柯睿宸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睿宸於民國113年9月8日凌晨4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KTV內,以將毒品捲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次。詎其施用上開毒品後,在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的情形下,仍基於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自上開處所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跡詭異為警攔查,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毛重0.7公克),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鑑定結果其尿液中毒品濃度為愷他命271ng/mL、去 甲基愷 他命(Norketamine)為675ng/mL,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睿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其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因行跡詭異為警攔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3年9月8日上午5時6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其尿液中毒品濃度為愷他命271ng/mL、去甲基愷他命為675ng/mL,已超過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生效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標準(即愷他命l00ng/mL)之事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481)、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樂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8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行政院公告之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表等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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